江蘇省高校發展黨員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中國共産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對于增強黨的階級基礎、擴大黨的群衆基礎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為了切實保證高校新發展黨員的質量,保持黨組織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提高黨的戰鬥力,依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和《中國共産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等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江蘇高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黨的基層組織要把吸收具有共産主義覺悟的先進分子入黨,作為一項經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條發展黨員工作,要從貫徹黨的基本路線的要求出發,遵循“堅持标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
第四條發展黨員必須堅持入黨自願的原則和個别吸收的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禁止突擊發展,反對關門主義。
第五條 28周歲以下青年入黨,一般應從團員中發展;發展團員入黨一般應經過團組織推薦,推薦的結果有效期為一年。
第六條高校要重點做好在教學、科研一線的優秀中青年骨幹教師、學科帶頭人和優秀大學生中發展黨員工作。
第二章 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
第七條申請入黨的人員符合黨章規定的基本條件,經支委會或支部大會讨論同意,确定為入黨積極分子,并填寫《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
黨組織要通過宣傳黨的政治主張和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黨外群衆對黨的認識,不斷擴大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隊伍。
第八條黨組織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教育,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以及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使他們懂得黨的性質、綱領,指導思想、宗旨、任務、組織原則和紀律,懂得黨員的義務和權利,幫助他們端正入黨動機,确立為共産主義事業奮鬥終身的信念。
第九條黨組織要指定一至兩名正式黨員做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系人,并采取吸收他們聽黨課、參加黨内有關活動,給他們分配一定的社會工作,以及定期培訓等方法,對他們進行培養和教育。
第十條黨支部至少每半年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基層黨委每年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隊伍的狀況作一次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改進的措施。
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在離開原單位時,原單位黨組織應将培養、教育的有關材料,轉給接收單位黨組織。
第十一條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後,在聽取黨小組、培養聯系人和黨内外群衆意見的基礎上,經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經支部大會)讨論同意,可列為發展對象。
獲得地(市)級以上榮譽稱号或表彰的入黨積極分子,已具備黨員條件的可不需要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直接列為發展對象。
第十二條黨組織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的本人曆史和政治表現進行了解,确定為發展對象後,要進行政治審查,政治審查的主要内容是: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曆史和在重大政治問題上的表現;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以及對其本人的影響。政治審查要形成綜合性的政審材料。
政治審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調或外調。在聽取本人介紹和查閱有關材料後,情況清楚的可不再函調或外調。
凡沒有經過政治審查或政治審查不合格的,不能發展入黨。
第十三條基層黨委要對發展對象進行短期集中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四十個學時。主要學習《中國共産黨章程》、《關于黨内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等文件,學習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成果。中共中央組織部組織局編寫的入黨教材可作為學習輔導材料。
因客觀原因不能參加集中培訓的,黨組織應安排他們學習指定的文件,并做好學習輔導。
沒有經過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除個别特殊情況外,不能發展入黨。
第三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
第十四條接收預備黨員必須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程序辦理。
發展對象畢業前三個月内或離開工作崗位前三個月内,一般不辦理接收預備黨員的手續。
對招聘、借調、在職學習等人事關系不在學校的流動人員中的入黨積極分子,如果在學校已經連續工作、學習兩年以上,經征求其原所在單位(所在地)黨組織同意後,可以發展入黨。
已經畢業離校或調出的人員,不能再在原單位辦理入黨手續。有關黨組織應負責地将他們的《入黨申請書》、培養教育和考察材料等,連同本人檔案及時轉給接收單位黨組織。在原單位已經接受一年以上培養教育的入黨積極分子,接收單位黨組織經過全面考察,确認其已經具備黨員條件的,可以發展入黨。
第十五條黨支部在讨論發展黨員前,要将發展對象的有關考察材料上報黨委進行預審。黨委要對發展對象的有關材料逐一進行審查,認真考察發展對象是否符合入黨條件,查看材料是否真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
第十六條黨委将拟發展為中共預備黨員的發展對象,在一定範圍和期限内公示,廣泛聽取黨内外群衆對公示對象的反映,依據群衆反映及調查核實的情況,再進行讨論決定。
第十七條申請入黨的人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本單位黨支部的黨員擔任,可以是培養聯系人,也可由發展對象自己約請,或由黨組織指定。
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複黨員權利或尚在緩期登記期間的黨員,不能做入黨介紹人。
第十八條入黨介紹人的主要任務是:
向被介紹人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認真了解被介紹人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思想品質、本職工作表現、經曆等情況,如實向黨組織彙報。
指導被介紹人填寫《入黨志願書》,并認真填寫自己的意見。向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被介紹人的情況。
被介紹人被批準為預備黨員以後,繼續對其進行教育幫助。
第十九條發展對象填寫《入黨志願書》,須經上級黨組織同意。支委會要對發展對象填寫的《入黨志願書》和有關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經集體讨論認為合格後,再提交支部大會讨論。
第二十條在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上,申請人應彙報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本人履曆,以及需向黨組織說明的問題。支委會要向大會報告對申請人審議的情況。與會黨員要對申請人能否入黨進行充分的讨論,并采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才能通過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黨員正式向支部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統計在票數内。
支部大會讨論兩個以上的人入黨時,必須逐個讨論和表決。
第二十一條黨支部要及時将支部大會決議填寫在《入黨志願書》上,連同本人入黨申請書、政審材料、培養教育和考察的材料,報上級黨委審批。
第二十二條預備黨員必須由黨委審批。
黨總支不能審批預備黨員,但要對支部大會通過接收的預備黨員進行審議。高校黨委直接領導的獨立單位的黨總支和大專院校直屬的分廠、分校黨總支以及有專管組織工作的機構或人員、能夠保證發展新黨員質量的高校院系黨總支,經高校黨委授權,可以審批黨員(需注明是授權的)。
臨時黨支部、臨時黨委無權接收、審批預備黨員。
第二十三條黨委審批前,要指派專人(黨委委員或組織員)對《入黨志願書》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廣泛聽取黨内外群衆的意見,并同申請人進行談話,作進一步的考察。談話人應将談話的情況和自己對申請人能否入黨的意見,如實填寫在《入黨志願書》上,并向黨委彙報。
第二十四條黨委審批預備黨員,必須集體讨論、表決決定。
黨委主要審議申請人是否具備入黨條件,入黨手續是否完備。申請人符合黨員條件、入黨手續完備的,可批準其為預備黨員。黨委審批的意見要填寫在《入黨志願書》上,注明預備期的起止時間,并通知報批的黨支部。黨支部應及時通知本人并在黨員大會上宣布。對未被批準入黨的,也要通知黨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黨委會審批兩個以上的人入黨時,應逐個審議和表決。
第二十五條黨委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必須在三個月内審批。
如遇特殊情況可适當延長審批時間,但不得超過六個月。超過三個月的,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複議,再報黨委審批。超過六個月的,必須重新辦理入黨手續。
凡無故超過規定時間而未予審批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
第二十六條黨組織應及時将上級黨委批準的預備黨員編入黨支部和黨小組。通過黨的組織生活和實際工作鍛煉,對他們繼續進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七條預備黨員必須面對黨旗進行宣誓。入黨宣誓儀式,一般由基層黨委(黨總支)或黨支部組織進行。由黨支部舉行的宣誓儀式,上級黨組織應派人參加。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要通過聽取本人彙報、個别談心、集中培訓等方式,對預備黨員進行教育和考察。集中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二十四個學時。黨支部每季度要讨論一次,發現問題要及時同本人談話。
預備黨員離開原單位時,原單位黨組織應将教育、考察的情況,認真負責地介紹給接收單位黨組織。
對工作調動、升學或畢業暫未落實工作單位等原因新轉入的預備黨員,接收單位黨組織要重新甄别其身份,認真審核其《入黨志願書》等材料,符合黨員條件的繼續進行教育和培養。發現入黨手續不完備、入黨材料不全或填寫混亂的,應及時與其原單位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聯系,辨别真僞,弄清原因。确屬不熟悉有關規定或工作程序出現的失誤,由原單位黨組織按照發展黨員工作的有關規定,補辦手續和材料;無法補辦的,要在其《入黨志願書》“備注”欄中注明情況和原因。确屬采取不正當手段弄虛作假,僞造手續進入黨内的,經支部大會讨論通過,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其中确實具備黨員條件的,須重新履行入黨手續。有關情況要及時報告上級黨組織和通報原單位黨組織。
第二十九條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後,黨支部應按時讨論其能否轉為正式黨員。具備黨員條件的,按期轉正;不完全具備條件、需進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長一次預備期,延長時間不能少于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預備黨員在預備期内沒有參加集中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除個别特殊情況外,不能批準轉正。
出國留學人員中的預備黨員,未加入外國國籍,在國外無法辦理轉正手續的,回國後本人書面向黨組織提出恢複預備期的申請并彙報在國外期間的情況,自黨員向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請之日起,經過一年時間的考察,符合黨員條件的,可以辦理轉正手續。恢複預備期的工作程序與國家政策規定的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恢複組織生活的程序相同。
按期轉正,延長預備期,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都必須經支部大會讨論通過并報上級黨委批準。
第三十條預備黨員轉正的手續是:本人提出書面轉正申請;黨小組或黨支部提出意見;黨支部征求黨内外群衆的意見;支委會審查;支部大會讨論、表決通過;報上級黨委審批。
第三十一條黨委對黨支部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應在三個月内讨論審批,審批結果應及時通知黨支部。黨支部書記要與本人談話,并将審批結果在黨員大會上宣布。
第三十二條預備黨員轉正後,應将其《入黨志願書》、入黨和轉正申請書、自傳、政審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黨委存入本人人事檔案。無人事檔案的,建立黨員檔案,由所在黨委保存。
第五章 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
第三十三條高校黨委必須把發展黨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對發展黨員工作的情況,高校黨委每半年自查一次,省委教育工委每年抽查一次。高校黨委的自查結果要及時上報,并向下通報。
第三十四條高校黨委組織部每年要向黨委和上級組織部門報告發展黨員工作情況和發展黨員工作計劃。要如實反映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和對違反黨章規定現象的查處情況。
第三十五條高校黨委要重視基層黨務工作者隊伍建設。尤其要重視黨支部書記、組織員的選拔、配備和培訓,充分發揮他們在發展黨員工作中的作用。
新任黨支部書記集中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四十個學時。
第三十六條黨組織對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問題,一定要嚴肅查處。對違反黨章規定而被吸收入黨的,不予承認,并在支部大會上公布。對違反有關規定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由中共江蘇省委教育工委負責解釋。第三十八條江蘇教育系統其它學校及單位發展黨員工作,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