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系)級單位黨組織工作基本規範(試行)

發布者:許旭發布時間:2019-03-04浏覽次數:2309

第一章

第一條院(系)級單位黨組織在高校黨組織結構中處于承上啟下的關鍵位置,是教育和團結廣大師生員工的政治核心,是黨在高校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保障第一線的戰鬥堡壘。

第二條院(系)級單位黨組織是指經校黨委批準,在各學院、校黨政機關、直附屬單位、後勤集團、資産經營公司等校二級單位單獨或依據業務性質統一設置的黨的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總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總支)、直屬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直屬黨支部)。

第三條院(系)級單位黨組織的基本任務是: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在校黨委的領導下,履行所在單位黨建工作主體責任,通過加強和改進黨組織的思想、政治、組織和作風建設,為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的各項工作要求在本單位的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第二章組織設置

第四條()級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黨委,或黨總支,或直屬黨支部。黨員100人以上的,設立黨委。黨員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設立黨總支。承擔一定規模學生培養任務、黨員不足50人的院(系),經學校黨委批準,也可以設立黨總支。黨委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由黨員大會選舉産生,每屆任期均為4年。院()級單位黨組織的設置或撤并由校黨委組織部提出意見,由學校黨委審批。

第五條()級單位黨組織設書記、副書記和組織、宣傳、紀檢、青年、統戰、安全保密等委員,委員可以兼任。學院黨委(黨總支)設書記1名,副書記1名;直屬黨支部設書記1名;其他黨委(黨總支)設書記1名,副書記根據工作需要設12名(原則上為兼職)。黨委委員一般設79名,黨總支委員一般設57名,直屬黨支部委員一般設35名。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

第六條()級單位黨組織委員的任職條件:黨性觀念強,政治思想素質好,忠誠黨的教育事業,工作業績突出,樂于奉獻,作風正派,清正廉潔,群衆基礎好,師生認可度比較高,有三年以上黨齡。院()級單位黨組織委員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并報校黨委批準。

第七條()級單位黨組織書記、副書記除具備上述第六條條件外,應具有較高的政治理論水平、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以及一定的黨務工作經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衆工作。書記、副書記由院()級單位黨組織委員會選舉産生,并報校黨委批準。在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因工作需要,書記、副書記由校黨委依據有關規定選拔任命。

第三章主要職責

第八條()級單位黨組織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讨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内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的原則,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和教職工隊伍的規劃建設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婦委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九條()級單位黨組織書記是所在單位黨建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主要職責:

(一)根據校黨委的工作安排,主持本單位黨組織的日常工作,負責本單位黨的建設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發揮副書記、委員的作用,組織、協調班子開展工作。

(二)研究部署本單位黨建重要工作、重大活動,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經常查擺剖析黨建工作的突出問題,并加以整改落實。

(三)參與讨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發揮黨組織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

(四)加強基層學習型、創新型、服務型黨組織建設,提升基層黨組織服務學校事業發展能力和水平。

(五)指導本單位所屬黨支部開展工作,增強黨支部工作活力,幫助黨支部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整頓軟弱渙散黨支部,發揮黨支部戰鬥堡壘作用。

(六)加強本單位黨員隊伍建設,做好黨員發展工作,落實黨員組織生活制度,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七)注重通過調查研究解決群衆實際問題,做好本單位教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和改進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促進青年教師的成長發展,密切聯系群衆,關心群衆疾苦,維護本單位安全穩定與和諧。

(八)負責本單位意識形态工作和理論武裝,落實黨委(黨總支)中心組、黨支部和教職工政治學習安排。按照要求完成黨報、黨刊和其他政治理論學習資料的訂閱工作。每學期至少召集1次專題會議研究本單位的意識形态工作。

(九)支持、指導本單位群團組織,按照各自職能獨立自主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各自作用,做好本單位黨外代表人士的工作。

(十)加大基層黨建工作投入力度,落實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隊伍、經費、陣地保障等。

(十一)嚴格履行“一崗雙責”,抓好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落實、制度建設及學習教育工作。

(十二)定期向校黨委報告履行本單位黨建主體責任情況。

第十條()級單位黨組織副書記應協助書記做好本單位黨組織的日常工作,根據班子分工做好分管工作。特殊情況下,經校黨委同意可臨時負責或主持本單位黨組織的日常工作。

學院黨組織副書記主要負責本單位學生黨建工作和學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一條()級單位黨組織委員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委員。主要協助書記制定本單位組織生活安排,提出所屬黨支部調整意見,拟定發展黨員計劃,指導黨支部做好入黨積極分子培養教育考察和黨員發展教育管理服務等工作。

(二)宣傳委員。主要協助書記抓好意識形态工作,制定政治理論學習計劃,拟定本單位宣傳工作計劃,開展本單位課堂、網絡、戶外宣傳欄等宣傳思想工作陣地的建設與管理,及時收集整理宣傳本單位湧現的先進集體和優秀個人模範事迹。

(三)紀律檢查委員。主要協助書記開展黨紀黨規教育、廉潔教育和警示教育,了解并向同級黨組織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黨員遵守紀律情況,提出加強黨紀、端正黨風方面的工作建議和措施,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做好涉及本單位黨員和教職員工的來信來訪、違紀線索的查處以及轉達黨員的控告、申訴等工作。

(四)青年委員。主要協助書記指導本單位共青團、學生會等青年組織加強自身建設,協助組織委員做好團組織推優入黨工作。

(五)統戰委員。主要協助書記做好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協助上級統戰部門做好黨外知識分子加入民主黨派的舉薦及組織考察工作。協助書記做好聯系黨外代表人士及僑台海歸工作,經常了解他們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況,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訴求。

(六)安全保密委員。主要協助書記做好本單位安全保密工作,提出處置突發事件的預案,定期開展安全隐患排查,經常性組織開展有關安全生産、保密工作法律法規教育。

委員分工由院(系)級單位黨組織根據委員人數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章主要工作内容

第十二條加強領導班子建設。領導班子包含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班子和黨政班子。

(一)思想建設。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用黨的理論創新成果武裝頭腦,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強化意識形态工作,堅持堅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1.堅持每月一次中心組集體學習活動。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原則,圍繞學校中心任務和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采取集體學習、專題研讨、專題黨課、輔導報告等方式開展學習。在學習研讨中,書記要帶頭發言,并可根據學習内容安排中心組成員作重點發言。

2.積極參與并組織本單位領導幹部參加學校及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理論學習、業務培訓、黨建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專題研究等活動,學習情況及時記錄在《領導幹部專用學習記錄本》備查。

3.把意識形态工作列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與其他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4.深入基層認真開展調查研究。結合主管、分管工作情況,每年撰寫1篇調研報告。

(二)組織建設。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嚴肅黨内組織生活,堅持用好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武器,提高領導班子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

1.通過召開黨組織全體委員會議及時傳達、落實上級精神,研究、推進本單位黨建工作,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2.按照校黨委部署做好本單位黨組織委員會換屆選舉和屆中調整工作,協助校黨委組織部門對行政領導班子或拟任同級行政領導幹部的人選進行考察。

3.明确黨組織、行政的職責和黨政班子成員的職責分工,正确處理個人與組織、少數與多數、下級組織與上級組織的關系。

4.過好雙重組織生活,領導班子成員既要以普通黨員的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的組織生活,還應參加領導班子或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

(三)作風建設。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決抵制“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踐行“三嚴三實”。

1.建立并堅持領導班子成員聯系基層單位、聯系教職工、聯系黨外代表人士、聯系學生班級制度。

2.按規定公開涉及本單位改革發展的重要決策,自覺接受群衆監督,涉及師生群衆、黨員利益的重要事項決策,應事先廣泛征求群衆意見。

3.建立定期和不定期聽取群衆意見的機制,及時解決或向學校反映群衆的訴求和實際問題。

(四)反腐倡廉建設。學習貫徹落實《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認真抓好黨組織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責任和領導班子成員“一崗雙責”落實,黨、政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總責,副職對分管工作内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領導責任。

1.黨風廉政建設列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與其他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總結。

2.建立本單位“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網絡,形成領導幹部人人負責、職責具體、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體系,并根據崗位和職責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3.結合本單位工作特點開展有針對性教育警示活動,認真落實談話提醒制度,組織好領導班子和領導班子成員年度述職述廉工作。

(五)制度建設。建立完善“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完善議事規則,強化權力運行管理和執紀問責,完善内部治理結構,确保領導班子在制度的規範下健康高效運行。

1.科學合理劃分黨組織、行政和黨政共同決策重大事項的範圍,對本單位“三重一大”(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具體内容和決策主體作出明确界定。建立集體讨論決策事項情況記錄備案制度、實施決策執行跟蹤反饋制度和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

2.建立健全黨政班子成員之間,特别是黨政正職之間的工作溝通交流制度。重大問題決策前,應認真調查研究并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會前黨政主要領導要加強溝通醞釀,充分聽取班子成員意見。

3.健全工作落實機制,對班子任期目标、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以及黨組織和行政會議決定的工作任務,做到分工明确,責任到人,确保落實。

4.不斷完善内部治理結構,處理好黨組織與行政、教授委員會、教代會之間的關系,充分調動、發揮各方面的積極作用,形成推進發展的合力。

第十三條加強對黨支部工作指導。

(一)指導黨支部按時進行換屆選舉,選好配強黨支部書記。

(二)協同行政落實教職工黨支部書記職權、待遇,明确黨支部書記參與讨論決定所在單位重要事項的職責。

(三)定期開展黨支部書記、委員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

(四)落實領導班子成員、黨代表聯系黨支部制度。

(五)指導黨支部工作創新計劃項目實施和黨支部工作法研究。

(六)指導黨支部做好年度民主評議黨員工作。

第十四條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發展和服務工作。

(一)構建多層次、多渠道黨員學習教育體系,制定黨員日常教育培訓計劃。

(二)嚴格黨員組織生活,認真開展“三會一課”。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置不合格黨員。加強流動黨員管理和服務。

(三)制定本單位發展黨員計劃,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養和考察,注重發展優秀中青年教師及優秀學生入黨。

(四)建立健全黨内激勵、關懷、幫扶機制,關心黨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

第十五條做好幹部和人才工作。

(一)根據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抓好專兼職輔導員及班主任的配備、管理工作。對單位行政領導班子的配備和科級幹部的選拔任用,向校黨委提出建議,并協助校黨委組織部門進行考察。

(二)堅持黨管人才原則,結合單位實際,協同行政落實好學校各項政策,為各類人才的成長營造良好環境。

第十六條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一)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融入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師德師風建設的全過程。創新網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方法,加強新媒體的建設與管理。

(二)認真落實意識形态工作責任制,采取多種形式強化黨支部政治理論學習和形勢政策教育。強化輿論監控和正面疏導,規範陣地管理,嚴格執行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讨會、講座、論壇等審查和報批制度。

(三)定期了解師生員工的思想、工作、學習和生活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思想工作,把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

(四)關心、愛護黨務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為他們成長成才創造條件。

(五)發揮行政系統和工會、婦委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以及廣大教職員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本單位文化建設工作。

第十七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一)學習、貫徹黨的統一戰線政策和知識分子政策。

(二)協助學校黨委統戰部門做好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的培養和舉薦工作。做好聯系黨外代表人士的聯誼交友工作。

(三)定期聽取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的意見和建議,發揮他們在教學、科研和管理等各項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八條做好群團工作。

(一)領導本單位工會、婦委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并指導他們依照國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定期召開教代會或教職工大會。

(二)成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調動和發揮離退休教職工在青年教職工和學生教育培養中的作用。

第十九條推進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黨組織(以下簡稱“三型黨組織”)建設工作。

(一)完善黨組織中心組和黨員學習制度,加強領導幹部和黨員學習情況的檢查考核,打好學習型黨組織建設基礎。

(二)創新黨組織工作方式方法,推進黨内活動平台載體和長效機制建設,不斷提升黨建工作吸引力和感召力,抓好創新型黨組織建設關鍵。

(三)緊扣服務改革、服務發展、服務民生、服務群衆、服務黨員的基本要求,落實服務型黨組織“六有”(有堅強有力的領導班子、有本領過硬的骨幹隊伍、有功能實用的服務場所、有形式多樣的服務載體、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機制、有群衆滿意的服務業績)建設目标。

第五章主要工作制度

第二十條集體領導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凡屬重大問題均按所在單位運行機制和既定議事規則由相應領導班子(或決策主體)集體讨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會議制度。院(系)級單位黨組織委員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會議,遇有重要情況,可随時召開,主要議題有:

(一)學習上級文件和指示精神,結合實際提出貫徹意見。

(二)讨論黨組織的工作計劃、總結、報告等。

(三)讨論和研究有關基層黨組織建設中的重要問題,并作出相應決定。

(四)讨論拟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或其他集體決策會議)的重大議題,研究提出如何發動黨員和發揮黨組織保證監督作用,保證決策的實施和落實。

(五)讨論和研究學生的教育管理和學風建設。

(六)讨論審批黨員發展、黨内表彰、獎勵、處分等。

(七)讨論決定權限範圍内的黨群幹部的任免。

(八)讨論其他需要黨組織決定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報告工作制度。每年向學校黨委報告一次本單位黨建工作,同時報告書記履行黨建工作第一責任人責任情況。定期做好向本單位下級黨組織作述職報告,可與年度考核一并進行,也可單獨召開黨員大會進行,接受黨員群衆監督。

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要及時向校黨委請示、報告。

第二十三條聯系群衆制度。采取多種形式,經常深入基層、深入群衆了解情況,幫助基層和群衆及時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堅持領導班子成員聯系青年教職工、學生制度。定期聽取工會、婦委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對黨的工作、行政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他們在參與民主管理、實行民主監督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四條民主生活會制度。每年召開一次班子民主生活會,一般在年度幹部考核結果反饋後召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适時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民主生活會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天,堅持時間服從質量。會前應廣泛征求黨内外群衆意見,落實領導幹部之間談心談話制度;會上應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切實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會後應及時進行情況通報和問題整改。民主生活會的舉行應提前上報學校黨委。

第二十五條黨風廉政建設制度。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構建權責明晰、逐級負責、層層落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體系。

第六章運行機制

第二十六條學院黨組織與行政共同決策本單位重要事項、共同負責落實本單位各項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協同推進事業發展。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黨政共同負責制的決策形式,學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應當由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

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包括:本單位意識形态工作、師德師風及學風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年度總結;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規章制度;學科與專業(實驗室)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人事調配、社會服務、對外合作交流事項;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教師出國、進修、考核、獎懲;招生計劃、學生入學、教育培養、畢業就業及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事項;年度經費預算、發展基金及大額資金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幹部選拔任用與教育管理;重大突發性事件的防範與處理等。

黨政聯席會議的議題及主持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協商确定。出席黨政聯席會議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才能舉行;會議作出的決定,須經應到會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才能有效;缺席者對會議議題如有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或以書面方式表達;黨政聯席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可随時召開;黨政聯席會議要作好記錄已備查考,重要事項要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七條與院(系)同級的部門和單位黨組織根據不同的工作性質,圍繞本部門、單位或相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任務組織開展黨建工作。

校機關黨委、直屬單位黨總支、附屬單位黨總支、離退休人員黨委不對本黨組織所覆蓋單位的業務工作行使領導職權,但要對包括各單位行政負責人在内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和教育管理。

後勤服務集團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黨組織正、副書記參加本單位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内行使職權,黨組織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産業黨委不對資産經營公司所屬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行使領導職權,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在所屬企業經營班子中交叉任職的,應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參與所在企業重大問題決策,支持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班子在其職責範圍内行使職權,結合業務分工抓好黨建工作,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第七章管理與考核

第二十八條院(系)級單位黨組織要把貫徹落實本規範與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很好地結合起來,把本規範作為制定黨建目标的重要依據,把實施黨建目标管理作為落實本規範和黨建工作責任制的重要途徑和抓手,做到領導高度重視、思想認識統一、工作投入到位。

第二十九條對院(系)級單位黨組織落實本規範的情況,學校黨委将結合相關領導班子任期目标的中期和屆滿考核,每兩年進行一次集中的全面考核,并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開展專項考核工作。院(系)級單位黨組織按照學校考核工作的要求,認真做好相關的總結和自評工作。

第三十條考核評價結果作為黨建工作評選表彰、黨組織換屆和幹部調整的重要依據。對考核評價“優秀”基層黨組織進行表彰獎勵,對沒有達到規定标準的,限期進行整改。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範由學校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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